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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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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管理
对于行政管理有以下要求。
a)反应堆装料之前,应对所有防火区/防火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所有与正常运行无关的杂物及其他临时可燃物都应清理出各防火区/防火小区。
b)对所有可能危及消防系统运行及防火区/防火小区完整性的工程应进行监督。
c)有火灾潜在危险的工作应在监控下进行施工,相关的消防设备应能随时投入使用,消防人员应时刻准备灭火。
防火区/防火小区隔离部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以及通风防火和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应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上一节:
14.1 总体要求
下一节:
14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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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4.1 概述
4.2 基本目的
4.3 基本假设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5 其他要求
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2 消防车道
5.3 其他要求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6.1 材料选择
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7 消防疏散
7.1 一般要求
7.2 疏散出口
7.3 疏散距离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系统设计要求
8.3 消防广播系统
8.4 消防专用电话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9.1 一般要求
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3 消防水源
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5 消防供水管网
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7 消火栓
9.8 灭火器
10 通风防火
10.1 通风防火
10.2 防排烟系统
11 火灾安全分析
11.1 总体要求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11.5 火灾模拟分析
12 内部防爆设计
12.1 一般要求
12.2 具体规定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13.10 主控制室
13.11 氢气危险区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13.14 汽轮机厂房
13.15 变压器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13.18 消防泵房
14 质量保证
14.1 总体要求
14.2 目的
14.3 行政管理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B.1 调试试验
B.2 定期试验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